湖理工纪发〔2020〕11号
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,健全监督制约机制,严格把好廉政意见回复对象的政治关、品行关、能力关、作风关、廉洁关,根据省纪委监委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立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职责,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,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依规依纪依法、程序规范、流转顺畅的原则。
二、原则上受理校党委办公室、党委组织部、统战部、人事处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。
三、受理人员范围:
1.校纪委监督的干部;
2.拟任省委、校党委管理职务的干部。
一般不受理对单位、组织、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四、受理程序: 1.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出具征求党风廉政意
见事项公函,明确征求意见的事项、人员信息、依据、使用意向(见附件)。
2.校纪委综合室对收到的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公函进行初步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公函,认真检索干部廉政档案,查阅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历史记录,结合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,严格审核,突出政治把关,提出意见,拟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函。
3.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函按程序报请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提供。
五、不予受理的情形:
1.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公函要素不全。
2.征求意见未区分人员身份和职务职级。
3.短期内就同一人员的同一事项重复征求意见。
4.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就同一人员多头征求意见。
六、校纪委综合室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部门回复意见。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缓,确保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时效和质量。
七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校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。
附件
工作联系函
校纪委综合室:
根据 (相关文件或政策依据),要对 (部门) (姓名)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核,用于 (使用意向)。请你室出具该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。
附件:1.
2.
3.
申请部门(公章)
年 月 日